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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8337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4條、第5條條文(原名稱:期貨交易所暨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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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董事會所遴選非股東(會員)之董事及監察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選之:
一、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年滿七十歲者。
三、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之負責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其他有利益衝突者。
四、其他事實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
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有前項第二款以外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重新遴選,報主管機關核定。
第5條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核定其非股東(會員)董事、監察人之名額,提報該名額二倍之董事、監察人名單,檢附符合第三條且並無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證明或聲明文件,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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