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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員工及其關係人買賣自己公司基金處理準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10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030005257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9條條文及第6條附件二(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300397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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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公會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會員之負責人與員工及其關係人不得申購(買入)其服務公司所發行之封閉式基金,及以前一營業日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價之開放式基金。
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會員之新任負責人與新進員工若已持有前述基金者,應於到職日起二日內填具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一)向其所服務公司申報,嗣後只能請求買回(賣出),不得申購(買入),各該公司並應於新任負責人與新進員工到職日之次月十日前申報本公會備查。
附件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任負責人與新進員工及其關係人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之封閉式基金或以前一營業日淨值計價之開放式基金申請表
第6條
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記錄負責人與員工及其關係人申購(買入)或請求買回(賣出)其所服務公司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情形,並於次月十日前以傳送電子檔案方式(格式如附件二)向本公會申報負責人與員工及其關係人買賣自己公司基金之情形。
附件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與員工及其關係人買賣本公司基金月報表(○○年○○月)
第9條
本準則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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