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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對媒體轉載研究報告說明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1000002 626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中華民國 100年12月20日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0006088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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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媒體轉載證券商出具之研究報告,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於進行監視作業中發現其所分析之個股有交易價量異常之情形,即通知本公會。
達前項個股交易價量異常之情形、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依主管機關交辦或投資人檢舉媒體引述證券商對股市所提出之研究報告或個股分析,於媒體報導後三個營業日內,該證券商買賣超該個股與媒體引述內容相左且累計數量達同期間該個股成交量百分之五時,即通知本公會。
四
本公會以電話通知證券商進行確認,證券商應於接獲本公會電話通知後,最遲二個工作天內(不含通知當天),於本公會建置之「券商對媒體轉載之說明」專區完成說明,說明事項應包含:
(一)媒體是否經證券商同意而引述研究報告。
(二)如媒體報導與其研究報告內容有重大差異時,亦應附註說明。
(三)於媒體報導後三個營業日內,如證券商買賣超與媒體引述內容相左且累計數量達同期間該個股成交量百分之五時,應說明買賣超為自營部門或客戶於市場交易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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