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9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9月25日財政部(八九)臺財證(法)字第8033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2條條文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第3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財政部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一、最近一年未曾受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命令其解除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之處分者。
二、最近一年未曾受證期會為停業之處分者。
三、最近三年未曾受證期會為撤銷或廢止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未曾受證券、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依其業務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處分者。
五、財務結構符合證券或期貨管理法令規定者。
第9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經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有事實顯示有礙證券、期貨機構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政府政策之要求者,財政部得不予許可;經許可者,財政部於必要時得廢止之;其申請事項有虛偽記載或提供不實文件者,得撤銷之。
第12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