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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7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600021 140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自106年7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7月 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2477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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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新月份契約及存續期間新履約價格契約之上市,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為基準(以下簡稱基準指數),於一般交易時段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下列條件
為止:
一、交易月份起之三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十五。
二、接續之二個季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之履約價格間距,依下列方式決定之:
一、履約價格未達三千點:近月契約間距為五十點,季月契約間距為一百點。
二、履約價格三千點以上,未達一萬五千點:近月契約間距為一百點,季月契約間距為二百點。
三、履約價格一萬五千點以上:近月契約間距為二百點,季月契約間距為四百點。
當季月契約成為近月契約時,即依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補足未上市之履約價格契約。
各月份契約自到期日之前一個星期三起,得依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加掛履約價格契約。
除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推出不同履約價格契約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推出其他履約價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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