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7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600021 140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自106年7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7月 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24771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新月份契約及存續期間新履約價格契約之上市,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為基準(以下簡稱基準指數),於一般交易時段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下列條件
  2. 為止:
    1. 一、交易月份起之三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十五。
    2. 二、接續之二個季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二十。
  3. 前項所稱之履約價格間距,依下列方式決定之:
    1. 一、履約價格未達三千點:近月契約間距為五十點,季月契約間距為一百點。
    2. 二、履約價格三千點以上,未達一萬五千點:近月契約間距為一百點,季月契約間距為二百點。
    3. 三、履約價格一萬五千點以上:近月契約間距為二百點,季月契約間距為四百點。
  4. 當季月契約成為近月契約時,即依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補足未上市之履約價格契約。
  5. 各月份契約自到期日之前一個星期三起,得依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加掛履約價格契約。
  6. 除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推出不同履約價格契約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推出其他履約價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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