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8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400025 910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第11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4 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期)字第1040028650號函辦理) (中 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40201 6900號函公告發布自104年12月21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本契約除另有規定外,其到期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三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接續之季月,共五期,同時各別掛牌交易。各月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最後交易日為契約到期日,到期日之次一營業日為新到期月份契約之交易開始日。
  2. 本公司得於交易當週之星期三加掛以當日為交易開始日且次一個星期三為最後交易日之契約,但每月第二個星期三除外;該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到期日。
  3. 本契約於最後交易日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與交易開始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或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與交易開始日。
  1. 本契約交易時間為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日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到期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但本公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臺灣證券交易所如於本契約開盤前因故宣布暫停交易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時,本契約得暫停交易;如臺灣證券交易所於本契約交易時間內宣布暫停交易,則本契約之交易仍繼續進行。惟必要時,本公司得依當時狀況宣布暫停交易,並於次一營業日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3. 臺灣證券交易所更改交易時間,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或應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建議,本公司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交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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