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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交易備援帳戶作業程序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6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200929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1586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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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受援期貨商使用備援帳戶期間,由本公司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逕將支援期貨商備援帳戶之部位移轉至受援期貨商之受援帳戶。支援期貨商備援帳戶內留有到期之期貨交易契約部位者,本公司應於到期交割作業前,將支援期貨商備援帳戶之部位移轉至受援期貨商之受援帳戶。支援期貨商之結算會員應填具「備援帳戶部位移轉申報表」傳真至本公司。
受援期貨商若於停止使用備援帳戶,支援期貨商之結算會員應填具「備援帳戶部位移轉申報表」傳真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接獲「備援帳戶部位移轉申報表」傳真通知後辦理部位移轉作業。
前二項情形,支援期貨商之結算會員應將「備援帳戶部位移轉申報書」正本於完成部位移轉後次一營業日送達本公司。
受援期貨商除報經本公司同意者外,應於完成部位移轉後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期貨交易契約交易時間前,依本公司部位調整作業程序,將受援帳戶之部位調整至各委託人帳戶。
期貨商因部位移轉或調整作業結果發生錯誤,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進行錯帳申報及部位調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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