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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4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14672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環結字第104000012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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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不受理證券商以現款償還轉融資:
一、發行公司之股票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停止過戶前二個營業日內。
二、本公司借用融券、借券差額證券終了後二個營業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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