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6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2009 290 號函修正發布第90條、第92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7 年6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15861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結算會員受託或自行辦理期貨交易到期未沖銷部位之結算交割,依本規則及本公司對各期貨交易契約之到期交割規定辦理。
  1. 期貨交易契約到期交割採現金交割者,以本公司所定之最後結算價,結算其權益。結算會員應依本公司之通知,按下列規定完成交割手續:
    1. 一、有應付交割價金者,應於交割時間內,依本公司計算之數額,交付交割款項。
    2. 二、有應收交割價金者,依本公司計算之數額,收取交割款項。
  2. 前項最後結算價以其他機構提供之資訊為基礎者,遇該等機構更正資訊時,本公司得配合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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