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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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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6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2009 290 號函修正發布第90條、第92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7 年6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1586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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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條
結算會員受託或自行辦理期貨交易到期未沖銷部位之結算交割,依本規則及本公司對各期貨交易契約之到期交割規定辦理。
第92條
期貨交易契約到期交割採現金交割者,以本公司所定之最後結算價,結算其權益。結算會員應依本公司之通知,按下列規定完成交割手續:
一、有應付交割價金者,應於交割時間內,依本公司計算之數額,交付交割款項。
二、有應收交割價金者,依本公司計算之數額,收取交割款項。
前項最後結算價以其他機構提供之資訊為基礎者,遇該等機構更正資訊時,本公司得配合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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