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600005 78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5361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6年4 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 10600011620號函發布實 施日期為106年5月15日)

異動條文

  1. 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利率類期貨契約、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依第四條、第四條之三及第四條之四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相較於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並依第四條第三項、第四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四條之四第四項規定進位。
  2. 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一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股價指數乘以指數每點價值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新臺幣報價之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美元報價之契約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3. 小型臺指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於臺股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時調整之,其調整收取金額,依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4. 黃金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五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黃金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5.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期貨契約依第四條之六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6.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二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證券價格乘以履約價格乘數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7. 匯率類期貨契約依第四條之七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相較於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並依第四條之七第三項規定進位。
  8. 匯率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八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匯率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五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9.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所為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於公告日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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