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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0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50201 5500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7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 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40005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10 5年10月3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502016420號函發 布實施日期為1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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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匯率類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為期貨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
前項所稱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期貨契約之價格變動幅度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一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
第一項收取標準,人民幣報價期貨契約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百元;美元報價期貨契約以拾元為整數,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拾元;日圓報價期貨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千元。
第一項有關結算保證金之計算方式及調整作業規範,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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