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6000105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 6年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500517241號函准予備 查)

異動條文

  1. 本中心依據實施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監視制度辦法或異常交易有價證券之重大訊息查證作業之規定於發現有價證券之交易有異常時,得填具「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一)」(附表一),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詢問該公司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第一上櫃公司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第二上櫃公司之在臺代理人,其須就該項查詢內容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
  2. 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第二上櫃公司或其在臺之代理人若因其他原因無法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而以「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二)」(附表二)發布重大訊息者,本中心得依規定公告,或經本中心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或依本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監視制度辦法配合辦理,並得以其影本轉送各櫃檯買賣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公開張貼,及本中心閱覽室陳列,以提供投資大眾參考。
  1. 上櫃公司有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或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有重大影響上櫃公司之有價證券行情,或報導前條各款情事與事實不符者,應填具「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附表三)載明訊息內容,迅送本中心處理;除非經本中心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要,應迅速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發現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親赴本中心或採視訊方式召開記者會。若國外法令對上櫃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有時間限制之規定者,上櫃公司得依國外法令之時限同時對外辦理,且除應先申報重大訊息外,若前述記者會之召開時間係為我國之非營業日或已逾台灣時間二十一時以後者,應於我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二小時內辦理。
  2. 為爭取時效,上櫃公司依前項所填具之申報書,應先經由傳真機設備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異時,應由上櫃公司負責並公告說明。上櫃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書應據實填報,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責。
  3. 第一上櫃公司除可指派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外,亦得指派其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依第一項規定召開記者會。
  4. 上櫃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一、二、六、七、十款或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四十款情事及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之重大事項,上櫃公司應指派前述人員親赴本中心召開記者會,不得以視訊方式為之。但第一上櫃公司不在此限。
  5. 上櫃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事時,應於董事會決議後最近之非交易時間內赴本中心召開說明記者會,參與之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如有一家以上者應同時召開,遇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召開並報經本中心核准者,應立即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即時補行召開說明記者會。
  6. 上櫃公司依本處理程序召開之記者會,必要時,得以投資人可參與之重大訊息說明會辦理。
  1. 上櫃公司預計於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公開或召開前一營業日,填具「暫停交易申請書」(附表四)載明相關事由及內容,向本中心申請暫停交易,但因情事急迫致無法於時限內申請者,得於公開或召開之營業日上午七時前申請:
    1. 一、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2. 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所訂各款情事。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3. 三、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者。
    4. 四、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或復為撤銷者。但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七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無須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5. 五、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新產品、新技術之開發進度有重大進展者。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6. 六、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2. 上櫃公司之有價證券經暫停交易者,暫停事由如有重大變化時應即時向本中心說明。
  1. 上櫃公司因有第十三條之二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致其有價證券經暫停交易者,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且無第十三條之二其他各款規定情事,並於下列各款事實發生當日填具「恢復交易申請書」(附表五)向本中心申請恢復交易者,本中心得公告恢復其上櫃之有價證券交易:
    1. 一、已將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完整說明者。
    2. 二、因情事變更,已無繼續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2. 上櫃公司符合前項規定而未依限辦理申請恢復其上櫃之有價證券交易者,本中心得逕公告恢復其有價證券交易。
  1. 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依個案處以新台幣(以下同)三萬元之違約金,惟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中心得處以伍萬元至伍百萬元之違約金;如須補行辦理資訊揭露者,應於本中心指定時限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次處以伍萬元至伍佰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1. 一、違反本處理程序關於重大訊息或法人說明會相關規定者。
    2. 二、重大訊息之內容有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文字之描述。
    3. 三、任意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4. 四、發布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條所訂公司治理原則不符之資訊且影響股東權益者。
    5. 五、未於本中心所定期限內提出所須抽查相關資料者。
  2. 第二上櫃公司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而未同時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或未能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同時向本中心提交文件及資料者,本中心得逕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但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得加重該次違約金之處分至五百萬元。
  3. 上櫃公司及第一上櫃公司違反本處理程序關於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或暫停及恢復交易之相關規定者,本中心得就每一個案處以新台幣伍萬元之違約金,惟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該次即處以拾萬元之違約金;相關違反情事經本中心評估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最高得處以伍百萬元之違約金;如須補行辦理者,應於本中心指定時限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次處以壹拾萬元至伍佰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4. 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中心按日處以違約金,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或於接獲本中心通知應辦理記者會或應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依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或第十二條之六規定,對其上櫃有價證券採預收款券交易、停止其買賣或終止櫃檯買賣。
  5. 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後五日內向本中心管理部繳納違約金。
  6. 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事者,本中心應將相關資料彙送主管機關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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