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6000 071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50051724號函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1. 本公司依據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之規定於發現有價證券之交易有異常時,得填具「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一)」(附表一),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詢問該公司發言人、代理發言人或第一上市公司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第二上市公司之在臺代理人,公司須就該項查詢內容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
  2. 上市公司、第二上市公司或其在臺之代理人若因其他原因無法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而以「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二)」(附表二)發布重大訊息者,本公司得依規定公告,或經由本公司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或依本公司股市監視制度辦法配合辦理,並得以其影本轉送各證券經紀商於其營業處所公開張貼,及本公司投資人閱覽室陳列,以提供投資大眾參考。
  1. 上市公司有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上市有價證券行情之情事,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填具「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附表三)載明訊息內容,迅送本公司處理;除非經本公司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要,應迅速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參加記者會,向新聞界提出說明。若國外法令對上市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為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上市公司得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辦理。
  2. 為爭取時效,上市公司依前項所填具之申報書,應先經由傳真機設備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異時,應由上市公司負責並公告說明。上市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書應據實填報,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責。
  3. 第一上市公司除可指派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外,亦得指派其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依第一項規定召開記者會。
  4.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一、二、六、七、十款或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四十款情事或其他本公司認為重大事項者,應指派前述人員親至本公司召開記者會,不得以視訊或其他方式為之。
  5.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事時,應於董事會決議後最近之非交易時間內赴本公司召開說明記者會,參與之上市櫃公司如有一家以上者應同時召開,遇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召開並報經本公司核准者,應立即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即時補行召開說明記者會。
  6. 上市公司依本處理程序召開之記者會,必要時,得以投資人可參與之重大訊息說明會辦理。
  1. 上市公司預計於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公開或召開前一營業日,填具「暫停交易申請書」(附表四)載明相關事由及內容,向本公司申請暫停交易,但因情事緊急致無法於時限內申請者,得於公開或召開之營業日上午七時前申請:
    1. 一、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2. 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所訂各款情事。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3. 三、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者。
    4. 四、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或復為撤銷者。但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七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無須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5. 五、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新產品或新技術之重要開發進度。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6. 六、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否准上市公司暫停交易之申請:
    1. 一、未有第一項規定情事而申請暫停交易者。
    2. 二、經上市公司公開訊息而無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3. 三、本公司認為上市公司申請暫停交易為無理由或不宜暫停交易者。
  1. 上市公司因有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致其有價證券經本公司暫停交易者,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且無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其他各款規定情事,應即填具「恢復交易申請書」(附表五)向本公司申請恢復交易,本公司得公告恢復其上市之有價證券交易:
    1. 一、已將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完整說明者。
    2. 二、因情事變更,已無繼續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2. 上市公司符合前項規定而未辦理申請恢復其上市之有價證券交易者,本公司得逕公告恢復其有價證券交易。
  1.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處以新台幣(以下同)參萬元之違約金,但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伍萬元至伍佰萬元之違約金。須補行辦理者,應於本公司指定時限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次處以伍萬元至伍佰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1. 一、違反本處理程序關於重大訊息或法人說明會相關規定者。
    2. 二、重大訊息內容有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文字之描述。
    3. 三、任意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4. 四、發布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條所訂公司治理原則不符之資訊且影響股東權益者。
    5. 五、未於本公司所定期限內提出抽查相關資料者。
  2. 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而未同時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或未能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同時向本公司提交文件及資料者,本公司得逕處以壹佰萬元以上伍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但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得加重該次違約金之處分至伍佰萬元。
  3. 上市公司違反本處理程序關於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或暫停及恢復交易之相關規定者,本公司得就每一個案處以新台幣伍萬元之違約金,惟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該次即處以壹拾萬元之違約金;若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壹拾萬元至伍佰萬元之違約金;如須補行辦理者,應於本公司指定時限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次處以壹拾萬元至伍佰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4.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公司按日處以違約金,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或上市公司於接獲本公司通知應辦理記者會或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十條、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三之規定,對其上市有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法、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
  5.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事者,本公司應將相關資料彙送主管機關憑辦。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