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項規定由委託人指定以新臺幣或外幣交割者,其交割結匯事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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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人應於委託買賣時指定交割幣別為新臺幣或外幣。惟委託對象為國外自然人、國外法人或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之政府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其交割幣別應以外幣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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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人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應依照買進報告書所載應付金額,於交割日前將款項劃撥至證券商之交割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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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人賣出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證券商應按賣出報告書所載委託人應收金額,於交割日將款項撥入委託人在證券商所指定金融機構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或存入委託人在證券商所指定之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但當地市場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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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託人同一帳戶同日買進賣出或先行賣出並於交割日前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所產生之收付款項,證券商得依委託人之指定,將同一幣別之應收(付)金額合併沖抵後,以應收(付)淨額存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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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經委託人指定以外幣交割者,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臺幣支付。如須辦理結匯,應由委託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向外匯指定銀行或辦理即期外匯交易業務之同一證券商辦理結匯,並得由委託人以其在國外持有之外匯,直接匯至證券商於各證券交易市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若委託人以其在國外持有之外匯,直接匯至證券商於各證券交易巿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者,證券商對委託人因而產生應付款項(包括交割款項、應配股息、利息、強制買回款、改帳退回手續費等)時,證券商亦得將該款項匯入委託人指定之本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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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經委託人指定以新臺幣交割者,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新臺幣為之,不得以外幣支付。其涉及結匯事項,應由證券商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向外匯指定銀行或辦理即期外匯交易業務之同一證券商辦理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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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經委託人指定以新臺幣收付者,其匯率之計算由證券商與委託人依市場水準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