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60020 02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自106年12月1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10月2 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36154號函)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一
經本公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或依本公司其他規定應預收款券之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時,應先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券,並在委託書上加註,始得辦理買賣申報,但違約專戶、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專戶或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不含帳號編碼前三碼為「九二九」帳戶)買賣變更交易方法、受處置有價證券或依本公司其他規定應預收款券者,不在此限。
證券經紀商收取應預收之款項,得於受託前一營業日為之。
三
第一點預收之款券,受託證券經紀商應將其收受及支付情形,每日編列明細表(附表一、二),備供查考。
附表一-受託買進有價證券預收款項明細表
附表二-受託賣出預繳有價證券明細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