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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4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00186 2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2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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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條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將銷售情形及自己取得之數量等資料,依第二十八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訂定處理辦法規定之格式與內容,建檔備查,本會得隨時要求證券商提供相關資料。
前項承銷案件相關資料,證券商於承銷期間結束後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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