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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7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120001211號函修正發布第49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110228583號函、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12013786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4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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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宜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所指定機構舉辦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會計、法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或企業社會責任等進修課程,並責成各階層員工加強專業及法律知識。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自就任次年度起,每年依前項規定參加之進修中,應包括至少三小時與環境(E)、社會(S)及治理(G)相關之企業永續領域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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