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1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號函同意照辦)(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0841號函勘誤)

異動條文

  1. 第一上市公司應於上市年度及其後二個會計年度內,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應於上市次一年度起之三個會計年度內,於檢送書面年報時,一併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前一年度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
  2. 前項期限屆滿後,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自願委託會計師為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3. 會計師專案審查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之規定辦理。
  1. 本公司對前條所列財務報告之審閱範圍為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財務報表;本公司對財務預測之審閱範圍為會計師確信報告、預計財務報告、財務預測聲明、重要會計政策彙總說明、重要基本假設之彙總說明。
  1. 審閱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時除依形式審閱檢查表及實質審閱檢查表所列檢查項目,逐一詳實查核其會計處理有無違反相關法規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一、投資衍生性商品是否依規定揭露。
    2. 二、關係人交易是否有異常情事。
    3. 三、有無非因公司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而將資金貸予他人之情事。
    4. 四、鉅額資產買賣有無異常情事。
    5. 五、有無非因公司業務交易行為之必要者而與他人為背書保證者。
    6. 六、董事會運作是否依規定辦理。
    7. 七、前次審閱所列缺失改善情形或異常現象之追蹤。
  2. 審閱財務預測時除依形式審閱檢查表及實質審閱檢查表所列檢查項目逐一詳實查核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一、會計師確信結論有無異常。
    2. 二、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是否合理。
    3. 三、更新(正)、重編財務預測之時點有無異常。
    4. 四、財務預測之重要基本假設彙總是否涵蓋必要項目。
    5. 五、前次審閱所列缺失改善情形或異常現象之追蹤。
  3. 評估上市公司是否有延遲更新(正)財務預測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一、逐月檢視受查公司更新前之預計數與自結數之差異,若差異數已達更新標準之時點,應瞭解其與實際更新時點產生差異之原因及其依據。
    2. 二、檢視更正財務預測原因之發生時點,瞭解其與實際更正時點產生差異之原因及其依據。
    3. 三、分析相關佐證資料及受查公司說明更新(正)原因之合理性。
  4. 評估財務預測基本假設之合理性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一、比較受查公司更新(正)前後財務預測之重大差異項目,瞭解其發生之主要原因,並逐項分析其基本假設之評估資料是否合理。
    2. 二、分析受查公司最近兩年度之歷史性財務資料與本年度財務預測數是否有重大差異,瞭解其原因及合理性。
    3. 三、取得受查公司所處產業之相關產業分析報告,並比較同業編製之財務預測,以瞭解產業景氣變化之趨勢。
    4. 四、瞭解受查公司營業外收支預計數是否有高估收入或低列費用之情事,如受查公司預計處分非流動之金融資產或重大資產,則應取得客觀、明確之價格參考數據或鑑價報告,俾判斷其所編製之數據是否有合理之依據。另評估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之預計數時,亦宜取得相關產業、同業或證券市場變化之相關資料據以分析研判。
  1. 本公司於形式審閱財務報告時,如發現有未依規定檢送財務報告、申報書件不全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非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且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而需重編者或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者,或於形式審閱財務預測時發現有檢送內容不完整、公告內容不完整、公告申報日與編製日超過規定期限及會計師出具修正式結論之確信報告者,即予擬具具體處理方式或處理建議,彙總陳報主管機關。
  2. 本公司於完成財務報告審閱後,應明確表示審閱結論及具體處理之意見,若發現有缺失或遺漏等情事,應函請該公司確實改善,若屬重大缺失或遺漏等異常案件,須依證券交易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或須洽請相關單位協同辦理者,即逐案檢附審閱報告,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主管機關或建請主管機關移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
  3. 審閱財務報告所發現之共同缺失,本公司得通函該公司參考改進,並副陳主管機關。
  1. 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每季隨機選案比率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
  2. 前項之查核,本公司得以該公司依本作業辦法第四條規定出具之前一年度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替代之,另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選案會計年度如為初次上市會計年度者,其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之涵蓋期間得依本公司「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3. 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突發事故、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本公司得對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進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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