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之揭露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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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銷售時可確定金額:如係提供一筆贊助金者,雖無須分攤至個別基金,但應揭露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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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銷售時無法確定金額:說明內容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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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範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或境外基金機構贊助或提供之茶點費、講師費(不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或境外基金機構內部員工講師)、場地費(不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境外基金機構或銷售機構之公司內部場地)、銷售機構員工參與教育訓練之交通費及住宿費等合理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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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揭露門檻:贊助金額高於第五條第一項所定金額者,才須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