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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6228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3808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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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集團企業中之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櫃者,雖合於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有關規定,但不能符合下列各款情事,本中心認為不宜上櫃者,應不同意其股票上櫃:
(一)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之主要業務或產品(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占各該年度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無相互競爭之情形且具有獨立行銷之開發潛力者,所稱「相互競爭」,應以企業型態、商品可否替代及對象客戶等一般性要素綜合判斷之。
(二)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間有財務業務往來或交易者,除各應就相互間之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訂定具體書面制度,並經董事會通過。
(三)其財務業務狀況及前述之作業辦法應無異常情事。
(四)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最近一會計年度來自集團企業公司之進貨金額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最近一會計年度來自集團企業公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金額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利用集團企業公司提供之關鍵性技術或資產所生營業收入金額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且前開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七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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