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下列特殊或異常情形,承辦人員應就會計師工作底稿內容,予以深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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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關係人交易:關係人間之鉅額交易有無非常規之安排或利益輸送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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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資產的分類、互轉及會計處理有無不當及非常規交易之情事。另瞭解重要子公司之應收款項提列備抵損失、提列存貨跌價損失、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等有無異常及應否調整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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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備抵損失之提列情形及其簽證會計師之評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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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貨之入帳基礎與評價方式:若有鉅額盤盈或盤損,並應追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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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資性不動產之重大異常變動有無關係人交易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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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利息資本化之會計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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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租賃交易:對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的分類及會計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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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遞延資產:應列為當期費用或損失者,如停工損失、開業期間之虧損、職工福利金等,不得作為遞延資產分期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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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資金往來:無息或低利自關係企業、股東或關係人取得鉅額資金者,及高利貸予關係企業、股東或關係人鉅額資金者,其利率及收付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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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退休辦法及退休金費用之提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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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方法及遞延所得稅負債與資產抵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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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或有負債之揭露情形及與其關係企業向銀行訂定申貸共同額度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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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期付款取得資產及銷貨之會計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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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最近二年度(申請創新板上市者為最近一年度)銷貨毛利率、存貨週轉率及應收帳款週轉率之變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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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鉅額營業外收支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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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最近年度以現金認繳之資本形成經過、資金來源及用途有無異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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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應收帳款之沖轉對象與銷售對象是否相符,如發現有不符情事,應瞭解其原因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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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對於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申請創新板上市為最近一年度)新增銷貨客戶屬關係人或前十名銷貨客戶者,於執行審查時應將該客戶納入查核樣本,並應查明是否為關係人、與新增客戶之買賣合約條件與一般客戶之異同、資產負債表日前後是否發生鉅額或不尋常交易、期後經常性或重大退貨及期後收款情形有無異常,以確認銷貨收入之認列符合收入實現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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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應瞭解關係企業應收款項有無逾期,如有,應查明其原因及有無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