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5358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及第6條附件二之一,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31414號函)

異動條文

  1. 國際債券發行人申請國際債券為櫃檯買賣,除第四條規定者外,應檢具「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二之二),載明其應行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
  2. 前項申請書應以中文為主,惟國際債券屬第三條第七款或第四條之一者,得以英文為之。
  3. 國際債券屬第三條第七款或第四條之一者,外國發行人另需於公開說明書及其他提供予投資人之相關銷售書件中提供載有下列內容之聲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本文件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附件一之一-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外國發行人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而經主管機關核定免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申報生效者及於中華民國境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申請櫃檯買賣者適用) 附件一之二-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未於我國上櫃(市)買賣或股票未登錄興櫃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之債券不限銷售對象者適用) 附件二之一-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本國發行人、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已於我國上櫃(市)買賣、或股票已登錄興櫃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之國內及海外普通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核准者適用) 附件二之二-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本國發行人及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已於我國上櫃(市)買賣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之國內及海外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者適用)
  1. 本中心於受理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案後,應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期限及開始櫃檯買賣日如下:
    1. 一、申請書件部分:本中心應填具相關檢查表,如審查發現有未記載事項或記載不詳盡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2. 二、櫃檯買賣條件部分:
      1. (一)依據「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及所附附件,審查其是否合於本管理規則所定櫃檯買賣條件。
      2. (二)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櫃檯買賣條件者,即公告其櫃檯買賣。如發行人係為初次申請櫃檯買賣者,本中心應另檢具與該發行人所訂定之櫃檯買賣契約等書件,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3. 三、審查期限:本中心自受理之日起,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完成審查。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4. 四、開始櫃檯買賣日:發行人申請普通公司債為櫃檯買賣者,除免申報生效、依總括申報生效於預定期間內再次發行者,或金融控股公司依主管機關之核准發行者外,應於申報生效日後七個營業日內,依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辦理,及完成募集與發行並開始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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