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發行計畫內容須包括下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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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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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的或其組合之詳細內容。標的為國內股票且該股票發行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有虧損者,應說明以該標的發行權證之原因;標的為外國股票或存託憑證者,應說明其流動性情形;標的為期貨者,應說明期貨交易契約名稱及其到期交割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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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如係發行可展延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其權證種類應加註「展延」字樣。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另應載明已發行單位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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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條件,包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或點數、履約期間、每單位代表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或存託憑證單位或指數點數或期貨點數等。如係可展延期間者,並應載明前款第四目規定之事項。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履約價格或點數為最新履約價格或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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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價格或點數、履約價格或點數、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一年來同一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如係發行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者,其發行價格並應依前款第五目之規定計算。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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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行上(下)限型認購(售)權證者,除應符合前五目規定外,並應載明上(下)限之價格或點數,及以顯著字體說明前款第六目規定之事項。如係可展延存續期間者,並應載明本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展延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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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八條所定應行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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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請求履約之程序及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售)權證應予註銷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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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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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股票分割、合併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辦理標的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配發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調整其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或相關事項之約定;發行人如未依本公司參考調整公式訂定,應於公開銷售說明書以顯著字體說明。如以外國證券為標的者,發行人應自行訂定調整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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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公司合併、股票變更交易方法、暫停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情事時,或標的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標的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因期貨信託事業解散、破產或撤銷核准等原因終止上市時,或標的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經本公司公告終止其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上市買賣時,或標的指數編製機構停止編製該指數時,或標的期貨經期貨交易所公告暫停交易、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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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認購(售)權證之上市及經交易所終止上市、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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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存續期間屆滿時之履約價值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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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國內證券、指數或期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大(小)於其履約價格或點數為有履約價值,標的證券於收盤前六十分鐘內無成交價格者,按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計算,如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情事時,延緩時間內之成交價格或指數應一併列入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及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應依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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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證券最近一次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最近一次收盤指數大(小)於其履約價格或點數為有履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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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履約條款訂為現金結算者,視為持有人已有行使認購(售)權證並得請求履約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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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發行人不得主動轉換為存續期間長於該認購(售)權證之另一認購(售)權證或其他證券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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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其履約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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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前目之履約方式以現金結算者,其現金結算額應按標的證券於行使日當日收盤價計算;行使日為權證到期日者,其現金結算額則以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計算;標的證券於收盤前六十分鐘內無成交價格者,按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計算,如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情事時,延緩時間內之成交價格或指數應一併列入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及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應依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計算。但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者,應依本公司「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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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發行人未於規定時限履行其交付標的證券或現金差價之義務時,對其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存券之分配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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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未來三個月內是否對同一標的反向發行認購(售)權證計畫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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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外國標的證券經所屬證券交易所暫停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或外國標的指數經編製機構公告停止編製該指數等資訊來源及揭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