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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9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1001879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48833號函修正後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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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於上市後繼續委任主辦證券商之期間屆滿後,應另行委任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協助其蒐集主要營運地對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資訊及處理相關重大訊息之公開。
前項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若發現第一上市公司有未能依規定及時申報重大訊息之情事,應即時主動通知本公司。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應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委任主辦證券承銷商協助其遵循中華民國證券相關法令、本公司章則暨公告事項及上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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