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9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10016877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7點至第9點,除第7點(1)j.自112年2月28日生效、(1)k.自111年9月30日生效及第8點(3)f.自111年11月30日生效外,餘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49736號函同意照辦)

異動條文

  1. 2
  1. 資訊安全政策(CC-12000,年度查核)
    1. (1)公司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公司業務需求,訂定資訊安全政策、資訊作業之安全水準。
    2. (2)制訂資訊安全政策,應包括下列事項:
      1. a.資訊安全之定義、資訊安全之目標及資訊安全之範圍等。
      2. b.資訊安全政策之解釋及說明,資訊安全之原則、標準以及員工應遵守之相關規定。
      3. c.推行資訊安全工作之組織、權責及分工。
      4. d.發生資訊安全事件之緊急通報程序、處理流程、相關規定及說明。
    3. (6)公司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由資訊安全長或負責資訊安全之最高主管與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聯名出具「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提報董事會通過,並將該聲明書內容揭露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申報網站。
    4. (7)公司應參考「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分級防護應辦事項附表」辦理資訊安全分級防護應辦事項。
    5. (8)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辦理核心系統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並通過公正第三方之驗證,且持續維持驗證有效性。(111年1月底導入生效,112年1月底驗證生效)
    6. (3)公司所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應經管理階層核准,並應正式發布要求所有員工共同遵守,並轉知與公司連線作業之公私機關(構)、提供資訊服務之廠商共同遵行。
    7. (4)公司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以反映法令規章、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確保資訊安全實務作業之有效性,前開之評估工作應留存相關紀錄。
    8. (5)資訊安全政策之評估,應以獨立及客觀之方式進行,並由內部或委託外部專業機構辦理。
  1. 7
  1. 通訊與作業管理(CC-17000)
    1. (1)網路安全管理(CC-17010,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另a、b、e項並適用於所有證券商,每月查核)
      1. a.網路系統安全評估:
        1. (a)應定期評估自身網路系統安全(例如:作業系統、網站伺服器、瀏覽器、防火牆及防毒版本等),並留存相關紀錄。
        2. (b)定期或適時修補網路運作環境及作業系統之安全漏洞(含伺服器、攜帶型、個人端及營業處所內供投資人共用之電腦等),並留存相關文件。
        3. (c)有關電腦網路安全(如資訊安全政策宣導、防範網路駭客入侵事件、電腦防毒等)之事項應隨時對內部公告。
        4. (d)各電腦主機、重要軟硬體設備應有專人負責。
        5. (e)公司網路應依用途區分為DMZ、營運環境、測試環境及其他環境,並有適當區隔機制(如防火牆、虛擬區域網路、實體隔離等)。
        6. (f)個人資料及機敏資料應存放於安全的網路區域,不得存放於網際網路等區域。
        7. (g)系統應僅開啟必要之服務及程式,未使用之服務功能應關閉。
        8. (h)公司應建立遠端連線管理辦法,對使用外部網路遠端連線至公司內部作業進行控管,留存相關維護紀錄並由權責主管定期覆核。
        9. (i)公司應防止未經授權設備使用內部網路。
      2. b.防火牆之安全管理:
        1. (a)應建立防火牆。
        2. (b)防火牆應有專人管理。
        3. (c)防火牆進出紀錄及其備份應至少保存三年。
        4. (d)重要網站及伺服器系統(如網路下單系統等)應以防火牆與外部網際網路隔離。
        5. (e)防火牆系統之設定應經權責主管之核准。
        6. (f)公司應每年定期檢視並維護防火牆存取控管設定,並留存相關檢視紀錄。
        7. (g)公司交易相關網路直接連線之設備應避免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3. c.網路傳輸及連線安全管理:
        1. (a)網路下單畫面應採加密方式(例如:SSL)處理。
        2. (b)公司應每日針對核心系統之帳號登入失敗紀錄、非客戶帳號嘗試登入紀錄等進行監控及分析,發現有帳號登入異常情事(如密碼輸入錯誤達三次、一定時間內大量帳號登入失敗、帳戶申請或更新憑證下載異常),應即時了解異常原因,並留存相關紀錄。
        3. (c)公司提供網路下單服務,應於網路下單登入時採多因子認證方式(例如:下單憑證、綁定裝置、OTP、生物辨識等機制),以確保為客戶本人登入。
      4. d.CA認證與憑證管理:
        1. (a)網路下單證券商應訂定憑證交付程序,避免非本人取得憑證。客戶申請或更新憑證下載,必須採用多因子(如:下單憑證、綁定裝置、OTP、生物辨識及SIM認證等)驗證方式,且與登入帳戶時使用之因子不同,確實辨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紀錄。
        2. (b)網路下單證券商應全面使用認證機制。
      5. e.電腦病毒及惡意軟體之防範:
        1. (a)應安裝防毒軟體,並及時更新程式及病毒碼。
        2. (b)應定期對電腦系統及資料儲存媒體進行病毒掃瞄(含電子郵件)。
        3. (c)防毒應涵蓋個人端(含攜帶型及營業處所內供投資人共用之電腦等)及網路伺服器端電腦。
        4. (d)勿開啟來歷不明之電子郵件,對於電子郵件中帶有執行檔之附件,尤應特別小心開啟。
        5. (e)為防範電腦病毒擴散,影響電腦安全,公司應訂定電子郵件使用安全相關規定及建立郵件過濾機制。
        6. (f)公司應建立上網管制措施,以避免下載惡意程式。
        7. (g)公司應偵測釣魚網站及惡意網站連結並提醒客戶防範網路釣魚。
        8. (h)公司宜每年定期辦理社交工程演練,並對誤開啟信件或連結之人員進行教育訓練,並留存相關紀錄。
      6. f.網路下單系統功能檢查:
        1. (a)應定期檢查網路下單系統提供之功能,並留存紀錄。
        2. (b)應就網路下單系統偵測網頁與程式異動、記錄並通知相關人員處理。
      7. g.公司提供API服務規範:公司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服務之申請流程、核可標準及相關控管配套措施相關作業,應依「證券商受理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服務作業規範」辦理。
      8. h.網際網路下單服務品質相關標準:
        公司提供網際網路下單業務時,兼顧客戶服務品質,應訂定網際網路下單服務品質相關標準,並應包含下列重點如:交易之安全性、交易之穩定及系統可用性、提供客戶服務。
      9. i.網路攻擊防護機制導入及安全性檢測
        1. (a)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定期對提供網際網路服務之核心系統辦理滲透測試,並依測試結果進行改善。(111年1月底生效)
        2. (b)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定期辦理資通安全健診(應含網路架構檢視、網路惡意活動檢視、使用者端電腦惡意活動檢視、伺服器主機惡意活動檢視、目錄伺服器設定及防火牆連線設定檢視)。(112年1月底生效)
        3. (c)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建立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機制(應含括事件收集、異常分析、偵測攻擊並判斷攻擊行為)(112年1月底生效)
        4. (d)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建立入侵偵測及防禦機制。(112年1月底生效)
        5. (e)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設置應用程式防火牆。(112年1月底生效)
        6. (f)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辦理進階持續性威脅攻擊防禦措施。(112年1月底生效)
      10. j.帳號登入或異常態樣通知(112年2月28日生效):
        公司對於客戶帳號登入時宜進行通知,如有符合以下異常態樣應即通知客戶,並留存紀錄,避免非客戶本人登入情事:
        1. (a)密碼輸入錯誤或帳戶被鎖定。
        2. (b)申請或更新憑證。
        3. (c)變更基本資料。
        4. (d)異常來源或行為嘗試登入等
        5. (e)密碼申請異動或補發時。
      11. k.異常IP登入之監控與預警(111年9月30日生效):
        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對異常及不明來源IP連線進行監控分析及留存紀錄,如有發現下列情形,應設有警示機制,並定期檢視以確認機制有效運作:
        1. (a)同一來源IP登入不同帳號達一定次數以上。
        2. (b)同一帳號在一定時間內由不同國家登入。
        3. (c)發現異常來源(如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F-ISAC公布之黑名單或國外IP)嘗試登入。
    2. (2)電腦系統及作業安全管理(CC-17020,半年查核)
      1. a.電腦設備之管理:
        為確定電腦設備維護內容,應與廠商訂有書面維護契約,做完維護時應留存維護紀錄並由資訊單位派人會同廠商維護人員共同檢查。
      2. b.電腦作業系統環境設定及使用權限設定:
        1. (a)電腦作業系統環境設定及使用權限設定應經有關主管核示,並由系統管理人員執行。
        2. (b)電腦系統檔案異動前後皆有完善之備份處理措施。
        3. (c)公司應建立系統最高權限帳號管理辦法(含作業系統及應用系統),如需使用最高權限帳號時須取得權責主管同意,並留存相關紀錄。
        4. (d)公司應建立並落實個人電腦、伺服器及網路通訊設備之安全性組態基準(如密碼長度、更新期限等)。
        5. (e)公司透過網際網路使用管理帳號登入重要系統時,應採用多因子認證機制。
      3. c.電腦媒體之安全管理:
        1. (a)重要軟體及其文件、清冊應抄錄備份存於另一安全處所。
        2. (b)重要之備份檔案及軟體若儲存於與電腦中心同一建築物內,應鎖存於防火之房間或防火且防震之防火櫃中。
        3. (c)存放備份資料之儲存媒體,應於其標籤上註明存放資料之名稱及保存期限。
        4. (d)應建立機密性及敏感性資料媒體之相關處理程序,防止資料洩露或不當使用。
        5. (e)應建立回存測試機制,以驗證備份之完整性及儲存環境的適當性。
      4. d.電腦操作管理:
        1. (a)操作人員應確實依規定操作程序執行。
        2. (b)操作日誌應詳實記載並逐日經主管核驗,操作人員不可與主管為同一人。
        3. (c)系統主控台所留存之紀錄,應經專人檢查訊息內容且定期送主管核驗。
      5. e.證券經紀商應配備經營業務所需、且有適足容量之電腦系統。
      6. f.證券經紀商之電腦系統應訂定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由內部或委託外部專業機構評估電腦系統容量及安全措施之機制與程序,定期對系統容量進行壓力測試,並留存紀錄。
  1. 8
  1. 存取控制(CC-18000,每月查核)
    1. (1)公司應訂定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相關規定,並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員工遵守。
    2. (2)權限管理:
      1. a.對於程式的存取使用,應有詳細的書面管制說明。
      2. b.人員異動時應及時更新其使用權限。
      3. c.對於程式及檔案之存取使用,應按權限區分。
      4. d.委外人員電腦通行使用權利應經適當控管;委外期間結束後,應立即收回該項權利。
      5. e.對於進駐於公司內之委外作業人員應納入公司安全管理,如欲使用內部網路資源時,應有安全管制措施(如透過轉接方式或另建網路者,宜與內部網路作實體隔離)。
      6. f.應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審查並檢討久未使用之使用者權限(使用者為客戶者除外)。
    3. (3)密碼管理:
      1. a.使用者第一次使用系統時,應更新初始密碼後方可繼續作業。
      2. b.密碼應使用公開安全且未遭破解之演算法(例如:雜湊演算法等不可逆運算式)產生亂碼並加密儲存。
      3. c.對於使用者及客戶忘記密碼之處理,公司應有嚴格的身分確認程序(如聯繫客服驗證基本資料、OTP、臨櫃辦理等方式),方可再次使用系統。
      4. d.初始密碼應隨機產生,並與使用者及客戶身分無關。(本項不適用採自行訂定交付電子式交易密碼條之方式)
      5. e.密碼輸入錯誤次數達三次者,應予中斷連線且鎖定該帳號,並留存紀錄。公司於接獲客戶聯繫申請解除鎖定時,應確實辨認身分(如聯繫客服驗證基本資料、OTP、臨櫃辦理等方式),並留存相關紀錄後,始得辦理之。
      6. f.除語音按鍵下單外,公司應使用優質密碼設定(長度6個字元(含)以上,且具有文數字或符號)並進行管控,及加強宣導客戶定期更新密碼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宜,如客戶密碼超過一年未變更或變更密碼與前一代相同,公司應做妥善處理。除客戶外,公司其他使用者之密碼應至少每三個月變更一次。(111年11月30日生效)
      7. g.檢查公司現有之網站、伺服器、網路芳鄰、路由器、交換器、作業系統及資料庫等軟硬體設備應設定使用密碼,且避免使用預設(如administrator、root、sa)或簡易(如1234)之帳號密碼及未設管理者存取權限。
      8. h.客戶申請採電子式交易型態者,公司得以一般或自訂電子方式交付電子密碼條,應依下列說明辦理:
        1. (a)採一般電子方式交付電子密碼條,應傳送OTP(OneTimePassword)密碼至客戶開戶留存之手機號碼,及將加密後之電子密碼條以電子方式傳送至客戶留存之電子信箱,此流程相關系統紀錄應留存。
        2. (b)採自訂交付電子密碼條方式,應訂定交付電子式交易密碼之作業程序及安全控管機制,並辨認電子式交易密碼交付對象為本人及留存相關紀錄。
    4. (4)電腦稽核紀錄管理:
      1. a.對重要系統(如主機連線系統、網路下單系統等)之稽核日誌記錄內容應包括使用者識別碼、登入之日期時間、電腦的識別資料或其網址等事項。
      2. b.對上開重要系統之電腦稽核紀錄,應有專人定期檢視。
      3. c.相關留存紀錄應確保數位證據之收集、保護與適當管理程序,至少留存三年。
    5. (5)資料輸入管理:
      1. a.安全性或重要性較高之資料,應由權責主管人員核可後始得執行輸入或修改。
      2. b.所輸入或修改之資料及其執行人員姓名、職稱皆應留存紀錄。
      3. c.對隱密性高之重要資料(例如:密碼檔)應以亂碼後之資料形式存放。
      4. d.公司如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內部控制制度納入「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並據以辦理相關申報事宜。
      5. e.使用電子憑證IC卡或其他類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憑證載具等代表公司簽署之作業(例如:「公開資訊觀測站」、「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公文電子交換系統」等),該等憑證載具應由專人負責保管並設簿登記,且應訂定相關帳號、密碼保管及使用程序,並據以執行。
      6. f.使用代表公司憑證載具簽署之作業系統端若屬證券商應用系統者(例如:「電子對帳單系統」),應留存電腦稽核紀錄(log),其保存年限比照各作業資料應保存年限。
      7. g.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處理客戶及公司內部人個人資料。
      8. h.公司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定義之個人資料管理情形。
      9. i.前揭個人資料,其更新、更正或註銷均應報經備查,並將更新、更正、註銷內容、作業人員及時間詳實記錄。
      10. j.因經營業務需要而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國際傳輸及利用,應訂定「與軟硬體廠商機密維護及損害賠償等雙方權責劃分」。
    6. (6)資料輸出管理:
      1. a.報表是否按時產生並分送各使用單位。
      2. b.機密性、敏感性之報表列印或瀏覽是否有適當之管制程序。
      3. c.投資人於公司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應具有加密傳輸機制(例如:SSL)。
      4. d.電子式及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以電子郵件執行成交回報之傳輸,公司對姓名、帳號及信用帳號等機敏資訊,應依「機敏資訊類型及隱匿之具體作法原則」辦理。
  1. 9
  1. 系統開發及維護(CC-19000,半年查核)
    1. (1)應用系統在規劃分析時應將資訊安全需求納入分析及規格。
    2. (2)輸入資料是否有作檢查,以確認其正確性。
    3. (3)應使用具有合法版權之軟體。
    4. (4)委外作業應簽訂契約,委外作業契約內容應包含資訊安全協定與對委外廠商資安稽核權等條款。
    5. (5)已完成之程式因故需維護時,應依據經過正式核准之程序辦理。
    6. (6)各項文件與手冊應經適當維護與控制。
    7. (7)應用系統之維護應指派專人負責。
    8. (8)應用系統異動管理:
      1. a.正式作業與測試作業之程式、資料、工作控制指令等檔案應分開存放。
      2. b.程式經修改其相關文件應及時更新。
    9. (9)公司應定期(至少每半年乙次)辦理資訊系統弱點掃描作業,針對所辨識出之潛在系統弱點,應評估其相關風險或安裝修補程式,並留存紀錄(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下單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
    10. (10)程式原始碼安全規範(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下單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
      1. a.程式應避免含有惡意程式等資訊安全漏洞。
      2. b.程式應使用適當且有效之完整性驗證機制,以確保其完整性。
      3. c.程式於引用之函式庫有更新時,應備妥對應之更新版本。
      4. d.程式應針對使用者輸入之字串,進行安全檢查並提供相關注入攻擊防護機制。
      5. e.委外開發之行動應用程式如涉及機敏性資料傳送(如:客戶帳號密碼或交易資料等)應自行或委外檢視驗證傳遞對象是否適當並留存相關紀錄。
      6. f.公司應依上開安全事項檢驗程式原始碼並符合安全事項之要求;無法取得程式原始碼時,應要求程式提供者符合上開前五項安全事項(a、b、c、d、e)之佐證。
    11. (11)行動應用程式安全管理(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不適用語音下單及傳統下單之證券商):
      1. a.行動應用程式發布:
        1. (a)行動應用程式應於可信任來源之行動應用程式商店或網站發布,且應於發布時說明欲存取之敏感性資料、行動裝置資源及宣告之權限用途。
        2. (b)應於官網上提供行動應用程式之名稱、版本與下載位置。
        3. (c)應建立偽冒行動應用程式偵測機制,以維護客戶權益。
        4. (d)應於發布前檢視行動應用程式所需權限應與提供服務相當,首次發布或權限變動應經資安、法遵單位同意,並留有紀錄,以利綜合評估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告知義務」。
      2. b.敏感性資料保護:
        1. (a)行動應用程式傳送及儲存敏感性資料時應透過憑證、雜湊(Hash)或加密等機制以確保資料傳送及儲存安全,並於使用時應進行適當去識別化,相關存取日誌應予以保護以防止未經授權存取。
        2. (b)啟動行動應用程式時,如偵測行動裝置疑似遭破解(如root、jailbreak、USBdebugging等),應提示使用者注意風險。
      3. c.行動應用程式檢測:
        1. (a)涉及投資人使用之行動應用程式於初次上架前及每年應委由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合格之第三方檢測實驗室進行並完成通過資安檢測,檢測範圍以經濟部工業局委託執行單位「行動應用資安聯盟」公布之行動應用程式基本資安檢測基準項目進行檢測。如通過實驗室檢測後一年內有更新上架之需要,應於每次上架前就重大更新項目進行委外或自行檢測;所謂重大更新項目為與「下單交易」、「帳務查詢」、「身份辨識」及「客戶權益有重大相關項目」有關之功能異動。檢測範圍以OWASP MOBILE TOP10之標準為依據,並留存相關檢測紀錄。
        2. (b)公司對第三方檢測實驗室所提交之檢測報告,應建立覆核機制,以確保檢測項目及內容一致,並留存覆核紀錄。
  1. 13
  1. 其他(CC-22000,半年查核)
  2. 資訊提供作業(CC-22010)
    1. a.各種重要法令規章及通知應立即張貼於公佈欄。
    2. b.上市公司之營運資料、公開說明書應陳列於證券投資資料櫃供客戶閱覽。
    3. c.營業廳內應裝置「公開資訊觀測站」,供客戶自行操作使用。
    4. d.資訊閱覽室應未限定對象並且無收費行為。
    5. e.資訊閱覽室不得裝設專用競價用終端機。
    6. f.不得於資訊閱覽室從事與客戶簽定開戶契約、接受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交割及其他類似證券商業務行為。
    7. g.於所設網站上提供股市即時交易資訊,應經由與證交所簽約之資訊公司提供。
    8. h.應定期檢查網站內對外提供之資訊,對具機密性、敏感性之資訊內容,應立即移除;並應遵守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規定,且不得以公司名義將屬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範圍之資訊代為公開。
    9. i.證券商若於網站平台上進行推介,應設有密碼以控管得閱覽個股研究報告之客戶;且客戶應與證券商簽訂推介契約(國內機構投資人及外國機構投資人得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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