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7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000123071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指定辦理議事事務單位。
  2. 上市公司宜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治理人員,並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管。
  3. 上市公司應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但實收資本額未達二十億元非屬金融保險業者,得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4. 上市公司設置公司治理主管,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但主管機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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