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於等價成交系統交易,除初次上櫃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管理股票、依本中心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低於一元之有價證券、認購(售)權證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者外,自當市第一次撮合後至收市前一段時間之時段內,每次撮合前經試算任一成交價格漲跌超逾第二項所訂之參考價格百分之三點五時,本中心採行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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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筆輸入買賣申報為限價且當日有效,除試算成交價格未超逾價格範圍者立即成交外,本中心同時對該有價證券撮合延緩二分鐘,並繼續接受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延緩撮合時間終了後當次以集合交易撮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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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筆輸入買賣申報為限價且立即成交否則取消、市價且當日有效或市價且立即成交否則取消,除試算成交價格未超逾價格範圍者立即成交外,當筆輸入買賣申報餘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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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筆輸入買賣申報為限價且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或市價且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當筆輸入買賣申報全數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