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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風險評量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4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00001533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24條條文,原第24條遞延至第25條(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32901號函指示修正後同意備查)(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6屆理監事第12次聯席會議追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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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期貨信託事業就基金期貨信託契約所定特殊情形,應於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啟動作業流程,並至少包括下列要點:
一、定義啟動時點。
二、定義終止之條件或時點。
三、制定實施方案。
四、建立審核程序。
五、方案執行與公告。
六、檢討報告。
七、特殊情形結束後之公告。
八、相關紀錄與資料保存。
第25條
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並報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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