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4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6000098 00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5條條文,實施日 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60006518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臺期交字第10600011620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6年5月15日)

異動條文

  1. 本契約交易日與銀行業營業日相同。交易時間如下:
    1. 一、一般交易時段: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時十五分,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二時。
    2. 二、盤後交易時段:下午五時二十五分至次日上午五時。
  2. 銀行業因故暫停營業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時,本公司得依當時狀況宣布暫停交易,並於次一營業日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3. 第一項交易日及交易時間,本公司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1. 本契約之交割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之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四個接續之季月,同時掛牌交易;各交割月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到期契約於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為該到期契約之最後結算日。
  2. 前項最後交易日若為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
    1. 一、國內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
    2. 二、WM/Reuters因國際外匯市場休假,未提供台北時間下午二時美元兌日圓即期匯率中價。
    3. 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之交易或結算。
  3. 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4. 前三項交割月份、交易開始日、最後交易日、最後結算日,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1. 交易人持有部位,於每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依本公司公布之每日結算價計算損益。
  2. 前項每日結算價依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資訊及下列規定訂定之:
    1. 一、採收盤前一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2. 二、當日收盤前一分鐘內無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成交之買、賣報價中,申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賣價最低者之平均價位為當日結算價。
    3. 三、無申報買價時,以申報賣價最低者為當日結算價;無申報賣價時,則以申報買價最高者為當日結算價。
    4. 四、當遠月份期貨契約無申報買價及申報賣價時,則取前營業日現月份期貨契約之結算價與該期貨契約之結算價間差價為計算基礎,而當日現月份期貨契約之結算價加此差價之所得價格為該期貨契約當日結算價。
    5. 五、一至四款皆無法決定當日結算價,或其結算價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決定之。
  1.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以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七為限,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1.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買進或賣出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合計數,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2. 前項限制標準,本公司每三個月或依市場狀況,依該期間本契約之每日平均交易量或未沖銷量孰高者,自然人以其百分之五、法人以其百分之十為基準,依下列級距,公告所適用之部位限制標準。但自然人最低部位限制數為一千個契約,法人為三千個契約:
    1. 一、當基準為一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二百個契約之整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2. 二、當基準為二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五百個契約之整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3. 三、當基準為五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一千個契約之整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4. 四、當基準為一萬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二千個契約之整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3. 期貨自營商及從事本契約造市業務者持有本契約之未了結部位合計數,以第二項法人部位限制之三倍為限。從事本契約造市業務者,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4. 本公司審視所適用之部位限制級距時,若該期間之每日平均交易量或未沖銷量與前次調整時相較,其增減未逾百分之二點五時,雖達調整級距,仍不調整。
  5. 部位限制之提高,自本公司公告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生效。部位限制之降低,於公告日該契約已上市之次近月份契約到期後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生效。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
  6. 前項部位限制降低時,交易人於生效日前持有而逾越調降後限制標準之部位,得持有至契約到期日止。但尚未符合調降後之限制標準前,不得新增部位。
  7.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本契約之未了結部位合計數,不受第二項限制。
  8.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要,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9. 交易人所持有本契約之未了結部位限制,除本條規定外,另應符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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