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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2000 530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107年1月22日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月 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5085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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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除第二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外,以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三為限。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開盤至收盤前十分鐘,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交割月份契約中之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成交價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三漲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買進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三漲跌幅度之上限,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賣出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三漲跌幅度之下限者,觸及十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五。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限制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五後至收盤前十分鐘,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交割月份契約中之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成交價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五漲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買進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五漲跌幅度之上限,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賣出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五漲跌幅度之下限者,觸及十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七。
前二項所稱之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交割月份契約中之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於該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一般交易時段,以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交割月份契約中之次近交割月份契約代之。
一般交易時段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盤後交易時段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放寬後之漲跌幅度。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規定,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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