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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0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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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促進金融科技創新,推動金融監理沙盒,於核准辦理期間及範圍,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電子支付機構,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創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條例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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