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推字第1060024 697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6285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委託人委託投信投顧事業代理申請查詢其證券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投信投顧事業應指派專人(限該投信投顧事業在職員工,以下稱「被授權人」),並檢具下列文件至本公司申請:
    1. (一)申請書正本(附件1)。
    2.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正本(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及影本各乙份(附件2、附件3);委託人為未成年子女而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由他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附件 3-1),或足資證明父母一方有監護權之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3. (三)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4)。
  2. 委託人曾改姓、名或姓名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正本,供本公司核驗。
  1. 投信投顧事業指派至本公司之被授權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被授權人送交本公司之第三條所列文件,經本公司核驗無誤後即受理申請,並留存下列文件建檔備查:
    1. (一)申請書正本(附件1)。
    2.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影本(附件2、附件3);委託人為未成年子女而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由他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影本(附件 3-1),或足資證明父母一方有監護權之文件影本。
    3. (三)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4)。
    4. (四)改姓、名或姓名之委託人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