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本施行要點提供銷售機構之報酬應依銷售契約約定辦理。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約定提供銷售機構之報酬項目,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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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購手續費分成:自申購、轉換或買回手續費取得之分成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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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理費分成:依投資人持有期間及持有受益憑證金額,取得經理費收入、經銷費(Distribution Fee、 12b-1 Fee等)的分成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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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贊助或提供對銷售機構之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為提升銷售機構人員銷售能力及瞭解商品性質,贊助或提供對銷售機構之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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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報酬,包含項目如下,非符合下列項目之一者,不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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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銷售機構共同合作對投資人進行基金推廣所生文宣廣告、投資月刊或專刊、產品說明會活動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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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由銷售機構以對帳單或其他文件通知投資人所生之印製(含信封)及寄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