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私募境外基金受委任機構行為準則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4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10002658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09795號函)

異動條文

  1. 信守承諾
  2. 受委任機構應秉持服務客戶之精神,依據雙方約定,忠實執行業務,除充分了解產品外,並辦理充分了解客戶(Know Your Customer)及產品適合度評估作業程序,俾滿足客戶之投資需求。
  3. 前項所稱充分了解客戶評估作業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 (一)開戶審查原則:
      1. 1.應訂定開戶審查作業程序,及應蒐集、查證與紀錄之資料,包括客戶與受益人之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金融商品專業知識、過往投資經驗及開戶目的與需求等。
      2. 2.接受客戶開戶時,須有適當之單位或人員,複核客戶開戶程序及所提供文件之真實性與完整性後始得辦理。
    2. (二)客戶投資能力之評估: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及接受客戶委託時,除參考前項資料外,應綜合考量客戶之投資屬性、對風險之瞭解及風險承受度。
  4. 前項充分了解客戶評估作業程序之相關資料內容及評估結果,應經客戶以簽名、蓋用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確認;修正時,亦同。
  5. 第一項所稱產品適合度評估作業程序,係指受委任機構於銷售或推介客戶私募境外基金時,不僅應揭露產品之各項特性及風險,更應積極考量產品設計之複雜度、風險高低程度等,是否能與客戶之風險偏好、專業理解程度及所得狀況等因素配合,且確能符合客戶需要,以期精確銷售或推介適合客戶之產品,相關具體執行措施如下:
    1. (一)應依據產品特性,如設計之複雜度、風險高低程度、投資地區市場風險等因素,分別分析評估及分類後,界定產品之風險等級。
    2. (二)應依客戶投資屬性及風險承受等級,配合個別產品之風險類別,銷售或推介其適合之產品。此外,並應建立例外處理機制,若客戶執意投資之產品,其風險等級較客戶風險承受度為高者,應請客戶另行簽署聲明書,受委任機構並得視實際狀況拒絕客戶之投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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