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6000236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之1,自106年3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 06年1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516741號函)

異動條文

  1.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如連續三個月有以下市場行情揭示情事,本中心將通知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投信事業於通知後次月起二個月內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本中心將發函警告;自次月起二個月內仍未改善,視為違反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櫃檯買賣契約,本中心對該投信事業課以新臺幣三萬元之違約金,且每三個月查處一次並得連續處分至改善為止。
  2. 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皆為國內股票者,其於開市前三十分鐘至收市之市場行情揭示(含開市前及收市前一段時間試算買賣揭示價格),每月分別不得有下列情事超過二次:
    1. 一、揭示價格除漲停買進或跌停賣出者外,市場行情揭示僅有買進或賣出揭示價格且持續逾三分鐘。
    2. 二、最佳一檔買賣價差大於百分之一且持續逾十分鐘。
    3. 三、遇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五條之十一情事,須延緩撮合時間時,得排除前述時間之計算。
  3. 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之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國內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國內債券成分之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其於開市前三十分鐘至收市之市場行情揭示(含開市前及收市前一段時間試算買賣揭示價格)每月合計不得有下列情事超過六次:
    1. 一、揭示價格除漲停買進或跌停賣出者外,市場行情揭示僅有買進或賣出揭示價格且持續逾十分鐘。
    2. 二、最佳一檔買賣價差大於百分之三且持續逾十分鐘。
    3. 三、遇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五條之十一情事,須延緩撮合時間,得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4. 四、國外成分股及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其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休市時,該國外成分股及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當日市場行情揭示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5. 五、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其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休市時,該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當日市場行情揭示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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