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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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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502006 490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6條、第17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 華民國105年5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15786號函 辦理)(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 10502007750號函發布自105年6月2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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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契約交易日與本公司營業日相同。交易時間為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時十五分。但遇特殊狀況,有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時,本公司得依當時狀況宣告暫停交易,並即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前項交易日及交易時間,本公司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第16條
本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最後交易日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IBA)同一曆日所公布之LBMA黃金早盤價( LBMA Gold Price AM),以及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之上午十一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為基礎,經過重量與成色之轉換後訂定之。其計算公式如下:
(LBMA黃金早盤價÷31.1035x3.75x0.9999÷0.995註)x上午十一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
註:1金衡制盎司為31.1035公克,1錢為3.75公克; LBMA黃金價格(LBMAGold Price )為成色千分之九九五之黃金價格,而本契約交易標的為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之黃金。
前項LBMA黃金早盤價或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之上午十一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因故未能於本公司執行到期交割作業前產生時,則最後結算價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及黃金選擇權契約最後結算價決定作業要點」辦理之。
第17條
本契約僅得於到期日履約。未沖銷之價內部位於到期日依最後結算價與履約價格之差額,以淨額方式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另得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規定申請將未了結部位交付或收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所定之黃金現貨。
前項所稱之價內部位,係指最後結算價高於履約價格之買權部位,及最後結算價低於履約價格之賣權部位。持有價內部位之賣方須支付前項差額,買方得收取前項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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