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7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31142 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與客戶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每一客戶以開立一戶為限。
  2. 證券商應依客戶徵信結果,核定其客戶得借貸額度,並提供風險預告書,揭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可能風險。
  3. 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之對象,以下列為限:
    1. 一、訂立委託買賣契約逾三個月以上者。
    2.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4.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其他證券商為對象。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