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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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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7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31142 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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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與客戶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每一客戶以開立一戶為限。
證券商應依客戶徵信結果,核定其客戶得借貸額度,並提供風險預告書,揭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可能風險。
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之對象,以下列為限:
一、訂立委託買賣契約逾三個月以上者。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其他證券商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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