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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7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334 73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第8條條文,除本次修正發布之第7條條 文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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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投資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基金概況。
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四、投資風險揭露。
五、受益憑證轉讓之方式及限制。
六、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簡介。
二、事業組織。
三、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四、營運概況。
五、最近二年度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六、最近二年受本會處罰之情形。
七、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訟事件。
第8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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