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應載明下列事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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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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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債總額及債券每張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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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債之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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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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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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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債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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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已募集公司債者,其未償還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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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債發行價格或最低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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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股份總數與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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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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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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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及其約定事項。公司債之私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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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代收款項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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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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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有發行擔保者,其種類、名稱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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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有發行保證人者,其名稱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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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或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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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可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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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附認股權者,其認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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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董事會之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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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公司債其他發行事項,或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