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1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5691號令修正公布第29條、第156條、第196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第29條 (經理人)
  1.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
  2. 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1.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2.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3.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3. 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1. 第156條 (股份與資本)
  1.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2. 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
  3.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4.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但公營事業之公開發行,應由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5.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商譽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
  6.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7. 公司設立後,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時,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上協助之對價;其發行程序不受本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之限制,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 前項紓困方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會同受紓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
  9. 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 第196條 (董事報酬)
  1.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2.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1. 第449條 (施行日)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修正條文,除第三百七十三條及第三百八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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