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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應配合辦理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3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000053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100年3月2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 0年3月14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00015869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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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應積極參與次級市場應買應賣,並就最近期五年期、二十年期指標公債及全部十年期指標公債,透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電腦議價系統於上午九時至十二時持續對市場公開提有效之雙向報價。
前項報價單日中斷之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分鐘。
第一項報價應為確定報價,殖利率雙向報價利差不超過萬分之十,且報價揭示對象應包含七十家以上之系統參與者及全部之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
本中心公告之個別指標公債,其前 3 名持有人持券總額占該期公債發行餘額比率達百分之八十者,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得暫停報價。
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如因突發事故致無法提供正常報價,得經本中心同意後,暫不進行第一項之報價。
第一項之指標公債由本中心按月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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