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800646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及第16條之1條文,自 109年1月1 日起向本中心提出之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34252號函)

異動條文

  1. 發行人以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或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外國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活動現金流量」標準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者,並應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三條之規定),應以顯著之字體註明「本公司係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依『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活動現金流量』標準申請上櫃者,屬於並未被要求獲利能力之上櫃條件,請投資人特別注意」等字句。
    2. 二、公開說明書摘要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一),應增列技術股股東、各級單位主管與技術、研究發展主管暨相關技術、研究發展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持股比例。
    3. 三、公司組織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二),應增列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之資歷簡介。
    4. 四、資本及股份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十三)應增列現任董事、技術股股東、經理人及技術研究發展人員與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之股東股權變動情形。
    5. 五、公司之經營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九條之規定),應增列下列事項:
      1. (一)市場及產銷概況部分,應增列產品技術分析暨持續發展之研究發展計畫,內容包括:
        1. 1.產品生產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確保(專利權及所受法律保護狀況)與提升。
        2. 2.現在主要產品之競爭優勢、生命週期、持續發展性暨新產品之研究開發計畫。
      2. (二)最近三年度從業員工人數部分,增列經理人、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暨其他員工之流動情形。
  2.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且其上櫃前發行之現金增資新股保留對外公開銷售之一定比例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配售者,應再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特別記載事項部分(補充記載事項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應增列下列事項:
      1. (一)洽商銷售配售名單、協議認購股數、協議配售總股數、占當次發行股數之比例及配售股數出售限制等事項,暨推薦證券商就前開事項合理性、該等投資人繳款資力及協議事項妥適性之評估意見。
      2. (二)發行人及推薦證券商出具絕無以任何方式或名目,提供直接或間接利益予洽商銷售投資人或其指定人之聲明書。
      3. (三)洽商銷售投資人出具絕無要求或收取發行人或推薦證券商以任何方式或名目提供直接或間接利益予其本人或其指定人之聲明書。
    2. 二、重要決議部分(補充記載事項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應增列擬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配售之股東會決議完整內容。前揭股東會召集事由並應列舉說明相關事宜。
  1. 本國發行人以資訊軟體公司身分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者,並應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公開說明書摘要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之規定)應增列技術股股東、各級單位主管與技術、研究發展主管暨相關技術、研究發展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持股比例。
    2. 二、公司組織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之規定)應增列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之資歷簡介。
    3. 三、資本及股份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應增列現任董事、技術股股東、經理人及技術研究發展人員與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之股東股權變動情形。
    4. 四、公司之經營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九條之規定)應增列下列事項:
      1. (一)市場及產銷概況部分,應增列與產品技術分析暨持續發展之研究發展計畫,內容包括:
        1. 1.最近五年及未來三年計劃之研究項目與研究經費。
        2. 2.產品生產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確保(專利權及所受法律保護狀況)與提升。
        3. 3.現在主要產品之競爭優勢、生命週期、持續發展性暨新產品之研究開發計劃。
      2. (二)最近三年度從業員工人數部分,增列經理人、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暨其他員工之流動情形。
  1. 公司組織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之規定)應增列刊載下列事項:發行人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應增列敘明上開人士之姓名、經(學)歷、持有股份、目前兼任發行人及其他公司之職務、與發行人董事之關係及對發行人實質控制情形,另外國發行人並應敘明上開人士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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