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0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5166 9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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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投資人資金運用資料,應由其指定為代理人之保管機構或期貨商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結匯情形、外匯存款餘額、於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概況;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於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明細、累計結匯金額,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期貨交易所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