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0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5166 9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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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構投資人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應提供委託紀錄,並由其指定為代理人之保管機構或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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