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0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5166 9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機構投資人依前條規定匯入之資金,其運用以下列為限:
    1. 一、從事期貨交易。
    2. 二、依本辦法之規定匯入之資金不足支應其證券投資交割時,憑相關成交證明,支應該證券交割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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