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0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5166 9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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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外股票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後,機構投資人得於原出售股數範圍內,再自臺灣地區市場買入,至國外市場交易;其所需資金之結匯事宜,應委託保管機構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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