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0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5166 9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臺灣地區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分派其剩餘財產時,機構投資人就其投資海外股票應獲分配之金額,得一次申請結匯。
  2. 機構投資人得將其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所得價款,一次申請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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