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0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5166 9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時,準用之。
  2. 第十八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時,準用之。但已經登記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並開戶之機構投資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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