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0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5166 9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機構投資人得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
  2. 機構投資人持有之私募海外股票,及其嗣後因辦理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份,於該私募海外股票交付日起滿三年,經臺灣地區發行公司申報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後,始得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