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0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5166 9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運用匯入之投資資金,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一、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2. 二、賣出尚未持有之證券。
    3. 三、放款或提供擔保。
    4. 四、委託保管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外之法人或個人代為保管證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