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0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5166 9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運用匯入之投資資金,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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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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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賣出尚未持有之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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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款或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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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託保管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外之法人或個人代為保管證券。